其中,联盟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盟地区4+7城市除外。
8月初,国家医保局就曾下发《关于开展国家组织
药品集中
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19)123号)文件流出。(具体内容详见文章:医保局重磅文件流出:4+7扩面 全国跟进
药品集采工作。)
文件要求,各相关省份统计汇总本地区(“4+7”城市、福建、河北除外)公立医疗机构相关
药品2017年和2018年实际釆购数据,填报完成实际
采购数据表。
就在该份文件流出之际,有媒体曝出,广西、河南、安徽、江苏等正在组织全省/区填报国家组织
药品集中
采购和使用试点相关
药品实际
采购数据。
8月份,目前已曝光开始报量的地区
此次文件披露的
采购品种为阿托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等25个品种,如下图:
据之前数据显示,4+7带量
采购涉及的25个品种在已试点区域的销售额约为165亿元,仅占全国
医院渠道商品
采购总额的2%。若全国跟进25个品种的集采,可以预料这部分市场份额还将进一步扩大。分析人士指出,在4+7带量
采购取得一定成果后,未来还将纳入进更多临床使用量大、价值高的品种。
首年约定
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实际中选
企业为1家的,约定
采购量为首年约定
采购量计算基数的50%;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的,约定
采购量为首年约定
采购量计算基数的60%;实际中选企业为3家的,约定
采购量为首年约定
采购量计算基数的70%。
次年约定
采购量按该
采购品种(指定规格)首年实际
采购量一定比例确定: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约定
采购量为首年实际
采购量的50%;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的,约定
采购量为首年实际
采购量的60%;实际中选企业为3家的,约定
采购量为首年实际
采购量的70%。次年约定
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品种首年约定
采购量。
联盟地区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本省(区)集中
采购中选品种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所在地区
药品集中
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
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
药品。
中选企业不超过2家(含)的品种,本轮
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中选企业为3家的品种,本轮
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
采购周期视实际情况可延长一年。
采购周期内
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
采购量,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
采购周期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