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保局、卫生计生委、各医保定点
医药机构、各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2019年8月19日发布的《上海市
药品集中带量
采购文件》(文件编号:SH-DL2019-1),本市对4个品种进行了集中
采购,依照程序确定了中选结果。按照《关于做好本市第三批医保
药品带量
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22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将中标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中选
药品信息于2019年10月11日由“上海市
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推送至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10月21日生效执行。
(二)自本次中选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
采购周期,若在
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
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
采购,直至
采购周期届满。
(三)医疗机构优先
采购和使用带量
采购中选
药品,使用量原则上应与上一年度水平相当。
(四)医疗机构在保证中选品种用量的前提下可继续
采购并使用未中选
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
二、及时签订三方购销合同
中选生产
企业及其委托的
药品配送企业,请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至上海市
医药集中
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签订三方购销合同,涉及的中选
药品采购资金将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支付。
(一)医疗机构应通过“阳光平台”
采购带量
采购中选
药品,及时验收并确认集中
采购药品发票。系统将依据已验收确认带量
采购品种的
采购量作为未中选品种的可
采购量上限(折算成最小单位)。带量
采购药品原则上不允许退货(原车退货或特殊情况除外)。
(二)市药事所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向各医疗机构发送《上海市医保
药品带量
采购月度对账单》,该月度对账单作为账务核对使用,不作为记账凭证。带量
采购药品对账单由市药事所通过邮局按月发放至医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须以当月确认带量
采购药品的发票金额为依据编制付款计划。医疗机构若对月度对账单数据、金额无异议,应于当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付清货款。医疗机构若对对账单数据、金额有异议,应与配送企业及时联系,协商一致后于次月15日(节假日顺延)前付清货款。
(四)医疗机构应当优先
采购和使用带量
采购中选
药品,并根据《上海市医保
药品带量
采购月度对账单》中提示的季度完成情况和年度完成情况,切实落实带量
采购工作,保障相关
药品平稳使用。
四、其他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上海市
药品集中带量
采购相关文件,以及三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在
采购和使用带量
采购中选
药品的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五、本通知自2019年10月21日起生效执行。
序号 | 通用名 | 剂型 | 规格包装 | 计价单位 | 生产企业 | 中选价格(元) | 指定配送企业 | | 备注 |
1 | 氟康唑片 | 片剂 | 50mg*30片/盒 | 盒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28.5 | 上药控股有限公司 | 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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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富马酸比索洛尔片 | 片剂 | 5mg*18片/盒 | 盒 |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11.7 | 上药控股有限公司 | 全市 | 富马酸比索洛尔片2.5mg 采购数量与富马酸比索洛尔片5mg合并 |
3 | 格列美脲片 | 片剂 | 2mg*20片/盒 | 盒 |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6.96 | 上药控股有限公司 | 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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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盐酸氨溴索片 | 片剂 | 30mg*20片/盒 | 盒 | | 4.89 | 上药控股有限公司 | 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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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