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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禁止进店 药店提意见了

来源:医药人才网 时间:2019-11-04 作者:医药人才网
保健食品禁止进店,药店提出意见了。
  日前,浙江省医保局针对定点药店管理提出了新的意见,并要求药店要申请成为定点药店,须同时具备11个条件,涉及药品采购,生活用品、化妆品、保健品等非药品销售,执业药师配备等诸多事项。
  对此,上海国药医药零售有限公司浙江公司针对浙江省定点药店管理办法提出了修订意见。具体如下:
  尊敬的浙江省医疗保障局领导:
  在收到省局下发的征求意见稿后,我公司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并研究讨论,同时基于和同行的交流,认为若完全按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药店经营震荡巨大,特第二章第八条的四、五、七,提出以下修订意见,并提出“收取药事服务费”建议。
  原文:第二章第八条第四、第五、第七
   (四) 药店配备的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药品品种不低于50%。医疗用品销售范围仅限于药品、中药材、医疗器械(具“械字号”商品)、消毒用品(具“卫消字号”商品)等医疗用品,生活用品、化妆品、保健品等不准进入定点药店
   (五) 定点药店销售省药械采购平台之外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保支付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统一采购
   (七) 具备及时供应医保用药及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修订意见与理由
  修订(四) :药店配备的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药品品种不低于30%。医疗用品销售范围仅限于药品、中药材、医疗器械(具“械字号”商品)、消毒用品(具“卫消字号”商品)、保健食品(具保健食品标志)等医疗保健用品,生活用品、化妆品、其他保健品(不具保健食品标志)等不准进入定点药店
  关于将50%修订为不低于30%的理由:
  A、目前药店品种配备一般为2000品种左右,而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药品品种数16381个,若按商品及规格和厂家合并为13594个,若按商品及规格合并为7020个,按任意标准的50%,都超过3500品配备。与实际相差较远;
  B、需要药店扩大经营面积和调整企业产品线,对药店经营成本大大增加。
  关于医保店销售范围增加含保健食品(具保健食品标志)的理由:
  A、国家提倡治未病,保健食品是治未病的重要防治手段;
  B、消字号可以,为什么蓝帽子不可以。具蓝帽子保健食品标志的保健食品,甚至应该有选择性的纳入医保统筹结算。
  修订(五):定点药店销售省药械采购平台之外药品,医保基金统筹账户不予支付。医保支付药品可以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统一采购
  关于将“医保基金”修订为“医保基金统筹账户”的理由:
  A、不在医保支付目录范围内品种,不能医保支付;
  B、是否省药械采购平台药品包含全部医保支付品种;
  C、若省药械不采购而医保目录有的,药店应可以至少用医保个人账户正常报销。
  关于将“必须采购”修订为“可以采购”的理由:
  A、建议前期有个过渡期。或会因企业品种集中更迭造成经营混乱、上游合作资源大幅度减少造成收益断崖,影响大批药店经营难以为继;
  B、按可以采购执行一段时间后,再请省医保局视情况判断强制执行与否。若要必须平台采购,对上游厂商或代理渠道要求只有采购平台一个销售通道。
  修订(七):具备及时供应医保用药及宜能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关于将增加“宜能”修订的理由:
  A、我司当前亦有数个24小时经营药店,即“夜售”窗口营业店。部分夜售店根据实际经营能力调整不开展此项业务。希望按市场化运行。有夜配需求,自会有夜售市场。可以提倡,不作强制;
  B、随着互联网售药、配药的运行,线上集中配送比实体店夜售更经济,更有市场前景。
  新增建议:政府补偿药师的处方调配费
  关于增加“处方调配费”的理由:
  A、以取代医保支付药品销售低差率的损失。
  B、医疗门诊和社区医疗的药品和医疗服务费,医保都是按人头支付的;药店应该纳入按人头支付费用的医疗体系中,这样这部分费用属于人头费用中支出。
  附:浙江省申报定点药店的11个条件
  1、 遵守卫生、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有关规定,具有健全完善的医保服务管理、财务管理、药品管理等制度。
  2、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3、在同一地点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且3个月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征信不良记录,在卫生、市场监督、物价等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
  4、药店配备的省药械采购平台在线交易药品品种不低于50%。医疗用品销售范围仅限于药品、中药材、医疗器械(具“械字号”商品)、消毒用品(具“卫消字号”商品)等医疗用品,生活用品、化妆品、保健品等不准进入定点药店
  5、 定点药店销售省药械采购平台之外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医保支付药品必须通过省药械采购平台统一采购
  6、 定点药店药品销售价格按照公立医院医保支付标准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比例另行规定。
  7、具备及时供应医保用药及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8、配有1名(含1名)以上执业药师,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9、严格规范药品、医用器材等进货渠道,经营药品或医用器材等必须有“进、销、存”台账,账册清楚,账物相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信息化管理。
  10、具有独立营业场所,营业面积符合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设置要求,区域内有明显药品与非药品标志及分隔。药店用房使用权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含2年)。
  11、 药店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全员按规定参加本单位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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