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山东省落实国家组织
药品集中
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9〕26号,以下称《方案》)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组织
药品集中
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在我省落地,现就以山东省
药品集中
采购平台(以下称“省平台”)为载体,启动国家组织
药品集中
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严格贯彻落实试点扩围工作相关政策规定
1.深入学习领会国家组织
药品集中
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的政策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把握,确保不出偏差。
2.严格按照《方案》要求,以省平台为载体,为全省医疗机构集中
采购中选
药品提供服务。
3.严格执行国家医保局《联盟地区
药品集中
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1)要求,提前在省平台公布在我省落地的中选
药品相关信息,方便组织
采购。
4.开通“一站式”办理窗口。依托省平台,完成集中
采购信息系统建设,开通专门窗口,为中选
药品集中
采购提供
采购计划、合同执行进度等信息,实现集中
采购信息在省平台交汇共享。
5.提供“零跑腿”服务。集中
采购实现全程网上办理,省平台为参与
采购的省内
药品采购联合体牵头单位、医疗机构、中选
药品生产
企业提供含电子签章的数字证书(以下称“CA”),方便购销双方实现远程签约,及时了解相关
采购信息,减轻医疗机构和药企负担。
6.实现“阳光操作”。集中
采购信息系统汇总集中
采购数据信息,通过“CA”授权,向各购销主体公开
采购合同签订、合同执行、
药品配送、货款结算等信息,供
药品采购联合体了解
采购执行进度,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监管。
7.申领“CA”。
药品采购联合体牵头单位按照集中
采购信息系统通知要求,集中办理、发放其成员单位医疗机构的“CA”。
8.系统注册。申领“CA”的医疗机构通过集中
采购信息系统,完成本单位“CA”的系统注册。
9.签订委托书。医疗机构按模板填写委托书,经加盖电子签章后上传至省平台。
10.汇集
采购数据。集中
采购信息系统将各医疗机构首年约定
采购量汇集,供省级医保部门及
药品采购联合体牵头单位掌握。
12.签订购销合同。
药品采购联合体牵头单位依据本市首年约定
采购量与中选
药品生产企业,远程签署购销合同,并上传至省平台。
13.开展合同执行进度监测服务。集中
采购信息系统根据上传购销合同,将各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执行合同情况及时反馈省级医保部门,为加强合同执行进度、药款结算监管等提供服务。
14.提供查询功能。各医疗机构可通过集中
采购信息系统了解本单位集中
采购合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5.中选
药品生产企业是
药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可自行或选择配送企业配送中选
药品。
16.
药品配送企业须强化行业行为自律,严格遵守
药品配送方面的政策
法规和与中选
药品生产企业签订的配送合同。
17.配送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责任的,报送行政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取消配送资格,并将失信行为记录诚信档案,对外公开。
18.已在省平台挂网的同品种其他未中选产品,依据《山东省
药品集中
采购价格联动实施方案》规定,按照省际梯度降价产生的最低价联动。
19.其他省(市)未梯度降价的未中选产品,根据国家层面联合
采购办公室的梯度降价规则,自主申报降价挂网。
20.启动价格预警机制,省平台将对未中选产品各医疗机构
采购价格,按照“红黄绿”三色段显示,对高价格
采购予以警示。
六、加强全过程监督
21.加强对
采购过程监督。通过在省平台建立投申诉窗口、公开监督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畅通监督渠道,实现对
采购过程的监督。
22.合同履约监督。将各个交易主体在中选
药品供应、约定
采购量完成情况、配送到货率、货款结算时间等履约信息纳入专门信用评价体系,实现精准监督。
23.强化信用管理。加强对中选
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信用监测,对不按合同供货、未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生产与配送企业,除计入诚信档案外,将按相关规定,采取赔偿、退出等惩戒措施。
24.坚持公开透明。
采购价格、
采购量、回款情况等信息将定期公开,接受监督。
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二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