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
药品带量
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推进全省
药品带量
采购和使用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
药品集中
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国家医保局关于国家组织
药品集中
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和国家医保局等九部委《关于国家组织
药品集中
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
药品带量
采购和使用工作,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公立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
医院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动态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探索完善我省
药品集中
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
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二)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政府组织、联盟
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以设区市为单位(省直医疗机构单列)组成12个
采购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带量
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
采购。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带量
采购的
药品,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药费负担,确保
药品质量及供应。二是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带量
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各方监督。三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
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四是坚持量价挂钩、招采合一、货款两清、利益共享、多方共赢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深入推进带量
采购工作。五是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带量
采购与现有
采购政策关系。
(一)
药品范围。从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
药品中,遴选部分临床用量大、
采购金额高且竞争较为充分的
药品,组织实施带量
采购。鼓励各
采购联盟遴选国家和省级带量
采购以外的品种,探索开展带量
采购。国家组织
药品集中
采购和使用试点的中选
药品,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二)机构范围。参加我省
药品带量
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以及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
采购范围内
药品的生产企业(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
药品全国总
代理视同生产
企业)和
药品经营企业等各方当事人,适用本方案。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
药店自愿参与。
(三)
采购方式。采取“双信封”综合评分法进行公开招标
采购。按照国家现行医保
药品目录的名称与剂型合并归类区分竞价组。同竞价组中,经济技术标评审入围并达到标准,不同剂型规格包装等价格经差比价规则计算后,取最小制剂单位的商务标报价最低的1家企业,以及综合评审得分最高的1家企业中选。
(四)带量
采购。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上一年度实际
采购量,预估并上报汇总后形成全省年度
采购用量。1家企业中选的,取年度
采购用量的50%为约定
采购总量。2家企业中选的,取75%为约定
采购总量,其中50%作为最低价中选企业的约定
采购量,25%作为最高分中选企业的约定
采购量,非中选
药品竞争其余的市场份额。
(五)
采购周期。同竞价组
药品1家企业中选的,
采购周期为12个月;2家企业中选的,
采购周期为24个月。若在
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
采购量,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格进行
采购,直至
采购周期届满。
三、交易规则
(一)签订协议合同。中选结果公布后,
药品采购机构与中选企业及其指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协议,确定各方权利与责任。医疗机构或其代表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
(二)保障
药品质量和供应。生产企业是保障
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如其符合法定资质,可作为供货企业自行直接配送;也可自主选定符合条件的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供货企业进行配送。同一中选
药品,在每个
采购联盟区域内,由生产企业自主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并按照购销合同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出现不按合同供货、不能保障质量和供应等情况时,要相应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
药品质量和供应。
(三)招采合一,保证使用。公立医疗机构可以不通过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将中选
药品纳入
医院药品采购目录;在
采购同通用名下
药品时,须优先
采购中选
药品;确保在
采购周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
采购数量;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杜绝线下
采购等不规范
采购现象。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
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
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
(四)
采购收货管理。公立医疗机构须按规定从省
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上
采购药品,在供货企业送达
药品之日起10日内确认收货。逾期未确认的,平台将默认已确认收货。确未收货的,公立医疗机构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医保经办机构、
药品采购机构提出申诉。
(五)非中选
药品使用。公立医疗机构在优先
采购中选
药品,且保证中选
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可通过省
医药采购服务平台
采购使用价格适宜的非中选
药品。
采购的非中选
药品的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须与
采购的中选
药品数量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1家企业中选的,非中选
药品与中选
药品的数量比例不得高于1∶1;2家企业中选的,数量比例不得高于1∶3。医疗机构
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同品种未中选
药品的,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四、结算支付
(一)实行医保支付标准与
采购价协同。对带量
采购的
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实行医保支付标准与
采购价的协同,并统一
采购联盟区域内医保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同一
药品的支付标准。1家企业中选的,原则上以带量
采购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2家企业中选的,中选
药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非中选
药品以最低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
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对部分价格与支付标准差异较大的
药品,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对非中选
药品价格超过支付标准2倍以上的,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非中选
药品价格在支付标准2倍以内(含2倍)的,原则上按支付标准执行;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
药品,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支付标准不高于最低中选价格。对违反规定不在省
医药采购服务平台
采购的
药品,医保不予支付结算。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
(二)实行医保直接结算和预付货款。为确保货款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全省采取由医保部门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中选
药品货款的方式。以
采购联盟为单位,各地医保部门根据带量
采购中选
药品的
采购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
采购品种及
采购数量测算带量
采购药费金额,在医保基金预算中单列带量
采购药品的专项
采购预算,实行货款预付及考核拨付制。医保基金按照中选
药品专项
采购预算的50%,提前预付给省级或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周转金。公立医疗机构
采购的中选
药品货款,由对应的省级或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提前预付给供货企业;经医保经办机构复核后,按月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
(三)医保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公立医疗机构为
药品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按月对
采购的中选
药品费用进行结算,从公立医疗机构的医保预拨付款中直接扣除。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年度医保经费结算及清算时,同步完成中选
药品费用的结算及清算工作。若年度内公立医疗机构
采购的中选
药品费用超过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或者公立医疗机构不是医保定点机构的,则由公立医疗机构给付医保经办机构代为拨付的带量
采购药品费用。
五、激励约束机制
(一)通过机制转化,促进医疗机构改革。通过带量
采购逐渐挤干药价水分,改善用药结构,为公立
医院改革腾出空间。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间“总额管理、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中选
药品,降低其运行成本。
医保部门制定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对合理使用带量
采购药品、完成约定
采购量及有关规定要求且经考核合格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因带量
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其总额控制指标,对实行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的,不因带量
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其定额支付标准。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及有关规定等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
带量
采购产生的医保结余资金,经考核合格后,按30%-50%的比例奖补给公立医疗机构;余额再拿出一部分,用于动态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主要用于优先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